預告訂定「醫院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草案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訂定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三、「醫院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草案另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法令規章」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 (二) 地址: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 (三) 電話:(02)85906621。 (四) 電子郵件:mdcf0812@doh.gov.tw。 署 長 葉金川 醫院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業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公布,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據身心障礙者人口數及就醫需求,指定醫院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之醫院資格條件、診療科別、人員配置、醫療服務設施與督導考核及獎勵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爰配合上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公布施行,擬訂本辦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明定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為指定機關,以及指定醫院之資格條件。 二、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所需之醫療服務設施、人員配置、診療科別及便利之會診流程。 三、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應提供病患無障礙之服務、溝通及空間設施。 四、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對於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進行督導考核及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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