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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交通服務

一、措施項目:核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

(一) 法令依據及措施摘要: 1.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48條( 民國1 0 1 年7 月起適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2.身心障礙者或同一戶籍之家屬一人得依規定擇一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專用車輛牌照。
(二) 辦理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或交通監理單位。

二、措施項目: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半價優待

(一) 法令依據及措施摘要:
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8條、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公民營公共交通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2.身心障礙者或必要之陪伴者1人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應半價優待並優先乘坐。
(二) 辦理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或交通主管機關

玖、其它相關福利服務

一、措施項目:稅捐減免

(一) 法令依據及措施摘要:
1.所得稅法、使用牌照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每人可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0萬4,000元。
3.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法取得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
4.被繼承人所遺配偶、父母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96年7月4日該法修正公布前為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自遺產總額扣除557萬元。
(二) 辦理單位:財政相關主管機關。

二、措施項目:進入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半價或全免優待。

(一)法令依據及措施摘要:
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
2.身心障礙者或必要之陪伴者1 人進入收費之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應予以免費。
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
(二) 辦理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

三、措施項目:公益彩券經銷商之申請

(一)法令依據及措施摘要:
1.公益彩券發行條例暨相關規定。
2.具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登載為智能障礙重度以上、植物人、失智症者除外)資格,年滿20歲,未受監護宣告,具工作能力且能親自在場銷售者,得向發行機構申請公益彩券經銷。
(二)辦理單位:公益彩券發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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