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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滾球(BOCCIA)教戰手冊
簡介
地板滾球(BOCCIA)原本是古代流行的一種娛樂遊戲,經過修正後,地板滾球成為一種使用極少的肢體動作,卻需要運用策略和技巧的活動,是特別針對重度動作控制困難的身心障礙者所設計的競賽活動,於1984年列入殘障奧運的比賽項目,至今已經有20年歷史。
腦性麻痺(Cerebral Palsy,簡稱CP)為兒童在發育過程中,腦部動作區因受傷造成行動上的障礙。行動上的不便,讓大多數的腦性麻痺朋友,幾乎少有參加公開運動的機會,尤其是重度肢障之腦性麻痺更因缺乏運動使其身體狀況有惡化趨向,而地板滾球結合肢體技能、智力、情緒、社會團體適應、休閒娛樂和比賽競技等功用,具有多重復健與促進健康的功能。
CP-ISRA(Cerebral Palsy International Sports & Recreation Association,國際腦性麻痺運動休閒協會)結合了許多治療師、醫師、教練、選手等的寶貴經驗與知識,發展出一套完整、公正的體位功能分級與運動規則,希望社會大眾身心障礙者能對地板滾球有進一步的了解。


◆參賽資格:
1.參賽者必須是非進行性腦傷所引起的動作控制障礙者,例如:腦性麻痺、外傷性腦傷、中風或其他類似情形者。
( 經由CP-ISRA的STC(運動技術委員會)慎重斟酌認為某些選手其動作控制障礙發生原因雖和非進行性腦傷引起者不同,但或許他們也可能符合資格以參加CP-ISRA所舉辦的體育活動,不過這類選手需由CP-ISRA分級小組作更進一步的鑑定。)
2.參加國際比賽者於賽程開始第一天需年滿15歲或以上。



◆選手分級:
BC1-----CP-ISRA第一級與第二級下的選手。
BC2-----CP-ISRA第二級上的選手。
BC3-----CP-ISRA第一級選手,這組選手無法拿球,並將球投擲越過〝V〞線,必須藉助球道輔具。故這組選手均屬使用球道輔具的選手。
BC4-----具投擲能力的其他選手:因非腦傷或退化性腦傷所引起四肢障礙,無法行走需使用輪椅的選手。


(CP-ISRA分級系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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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數

功能描述
第一級
  • 四肢麻痺(Quadriplegic)---
    • 重度:痙攣等級:4~3+。
    • 可能伴隨徐動或四肢、軀幹功能範圍差、肌肉力量差。
    • 極重度的徐動型,可能伴隨痙攣且肌肉力量與動作控制能力差。
    • 依賴電動輪椅或其他輔具來行動。
    • 無法有效推動輪椅。
  • 下肢---
    • 由於肌力與動作控制能力差,導致動作範圍受限,所以,在任何比賽項目中並不具備有效功能,即使有些選手會出現些微或不自主動作,因不具意義故不影響級數。
  • 軀幹控制---
    • 動態的軀幹控制能力非常差,甚至缺乏軀幹控制能力,在運動時,很難將身體維持在中線位置或直立姿勢。
  • 上肢---
    • 具功能的動作範圍受限嚴重、或因嚴重的徐動現象導致在所有運動中降低了投擲能力、影響投擲動作結束時的順勢回復動作。
    • 這一級的選手,可能會以拇指與其他手指的對掌抓握方式來進行投擲。
第二級
  • 四肢麻痺(Quadriplegic)---
    • 中〜重:痙攣級數:3〜3+。
    • 可能伴隨徐動
    • 對於重度徐動或四肢痙攣者,通常會有一側肢體較具功能。
    • 四肢與軀幹肌力功能差,但仍有能力推動輪椅。
  • 下肢---
    • 下肢中的單下肢或雙下肢,具有主動推動輪椅能力的選手,可能屬於〝第二級數下〞(Class 2 lower)。
    • 若選手的上肢功能是屬於較高級數者,則不可能分在第二級。
    • 第二級的選手(不論是屬於二級上或二級下)的選手,可能部份具有行走能力,但絕不可能具有跑的功能。
  • 軀幹控制---
    • 靜態軀幹控制能力尚可。
    • 動態軀幹控制能力很差,尤其當選手在投擲後,需很勉強、費力使用上肢或頭的代償,協助身體恢復到直立中線位置。
  • 上肢---手:
    • 重〜中度障礙:痙攣等級:3。
    • 若選手的上肢功能與第一級選手相似,則以下肢功能來判斷該選手是否屬於第二級。
    • 第二級(Class 2 upper)的選手,通常手具有球體與圓柱體抓握能力,可以有效操控球與投擲,但在抓握與釋放的能力上,仍明顯呈現功能差的狀態。
    • 投擲動作的測試,可以瞭解一個選手的手功能狀況。
    • 觀察選手用手推動輪椅的情形。
    • 由於手的主動動作範圍有中〜重度的限制,故其功能就成了決定關鍵。


◆地板滾球名詞解釋:
JACK BALL:白色目標球。
BALL:紅、藍球。
SIDE:個人組指的是一個人;雙人組為2人;團體組則為3人。
COURT:場地,如附圖。
MATCH:一場,當雙方比完一定局數稱之一場。
END:一局,當雙方將白球與所有紅、藍球投完稱為一局。
ASSISTIVE DEVICE:輔具,比賽中BC3選手所使用的輔具器材,如斜板、桶管。
VIOLATION:違規,對象包含選手、候補者、助手、或教練,其行為若違反比賽規則均視為違規。
THROW:投擲,將球推進球場內,可以手投擲、腳踢、或使用輔具將球放進去。
DEAD BALL:死球,當球擲出後出界、或因犯規被裁判取出球場、或於規定時間內未擲出的球。
DISRUPTEDEND:攪局,因意外或故意導致中斷正常比賽秩序。


◆設備與器材:
Boccia Ball:一組球包含6顆藍球、6顆紅球、1顆白球。球的規格必須符合國際地板滾球委員會(International Boccia Committee,IBC)的規定。
Measuring Device:測量工具,每項經認可的比賽中,所使用測量工具,必須通過裁判長/技術委員代表的認定
Scoreboard:計分板,需放在所有選手可見的位置。
Timing Equipment:計時器,使用電子式計時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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